不能作为国际邮件寄送的物件——危险品 - 火薬類

1. 爆炸性物质。但其显著地危险性属其他分类是除外爆炸性物品。

2.但因其运送途中考虑不周或偶发的可燃或起爆所造成的向外部喷射、火光、热气、烟或较大的声音达不到被发现程度的、限定范围内的量或性质的爆炸性物质装置除外。

3.为达到实际爆炸效果或燃烧效果或双方的效果目的所制造的、(1)及(2)所示外的物品及物质。

4,.区分:

    有大规模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及物质
   
 有喷射危险性,但没有大规模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及物质
   
 有燃烧危险性及弱气浪或弱喷射危险性或两者兼备的,但没有大规模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及物质。本区分由下列物品及物质构成。
           
 产生大量发射热的物品
           
 在产生弱气浪或弱喷射,或同时产生两者的情况下逐次燃烧的物品
    
 在运送途中燃烧或起爆时,没有重大危险性(只有很小危险性)的物品及物质。其影响主要限定于包装,预计不会发生很大的或大范围的碎片喷射的东西。外部燃烧实际不会引起全部包装内容物品的瞬间爆炸的东西。
      
虽具有大规模爆炸的危险性,但属极不容易反应的物质,因其非常不容易反应,在通常的运送条件下基本上没有起爆的可能性或由燃烧变为爆炸的可能性的东西。最起码是在火灾试验中不会爆炸的东西。
     
 不具大规模爆炸危险性的极不容易反应的物品。本区分只包括极不容易反应的爆炸性物质,由可以无视偶发性起爆和传播可能性的物品构成。

           カ项物品的危险性只限于单一物品的爆炸。

5.【例】 硝化甘油、雷管、点火器、保险丝、照明弹、弹药、焰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