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规定的邮寄禁止物品

 

邮政法规定的邮政违禁品及邮寄禁止物品

爆炸性物品

可燃剂类

可燃剂、闪光剂、发烟剂、发烟剂及铝热剂

火药类

硝酸盐及以此为主的有烟火药(打猎或矿山用黑色火药、氨火药类

硝化纤维及以此为主的无烟火药(打猎用的无烟火药类)

硝化纤维和与硝化甘油的结合物为主的无烟火药

炸药类、雷酸盐(电光类)及氮氢酸盐(氮化铅类)及以此为主的起爆药

硝酸盐、氯酸酸盐和过氯酸酸盐以及以此为主的炸药(硝铵炸药、氯酸钾炸药、过氯酸盐类)

硝酸酯(棉药、硝酸淀粉、、四硝酸戊四醇酯类)及以此为主的混合物

硝化甘油和硝化甘醇以及以此为主的炸药(各种炸药类)

硝基化合物(硝基苯、特屈儿、三硝基甲苯、苦味酸、硝基醚、六硝基苯胺、三亚甲基硝基胺、三硝基氯苯类)及以此为主的混合物

火工品类

实弹、空弹、火药包、火药筒、雷管、弹药筒、信管、火管、爆管、门管、导火线、导爆线、烟火、玩具烟火及其他使用火药或炸药的火工品

其他

甲基丙烯酸酸甲基酯、亚氯酸酸盐(新氧化硅类)及以此为主的产品

可燃性物品

可燃合金类、还原铁、还原镍、过锰酸钾、黄磷、红磷、硫化磷、火柴、金属钾、金属钠、镁粉、铝粉、金粉、亚铅粉、铜粉、生石灰、过氧化物(过氧化铅、过氧化钠盐、过氧化钡、过氧化钾类)、消石灰、磷化石灰及连二亚硝酸盐

可燃性物品

燃点为摄氏30度以下的物品

上述以外的下列物品: 以石油类(石油以太、汽油、石油精、天然气分离油、页岩油、原煤液化油、焦油类分馏油类的可燃点摄氏30度以下的物质)为主的涂料、粘接剂及其他产品(真漆、橡胶胶水、柏油底漆类)

酒精类(含甲醇、丁醇及改性酒精。)及此含有量在60%以上的产品

(化妆品、酒类等)

硝化棉、溶媒萘酚(煤焦油萘酚)、松节油、樟脑、松油及杂酚油

可燃性气体

烷烃、丙烷、乙炔、氯乙烯单体及其他可燃性气体

强氧化性物品

过氧化水氢水(容量在20%以上)

有毒或有恶臭的气体及蒸气散发物品

毒气类(芥子气、路易氏气、亚当毒气类)、硫酸二甲胂酸(二甲胂酸硫酸)、无水氯化铝、氯苯、氯苯甲酰氯、氯乙酰氯、三氯硝基甲烷、溴、对氯甲苯、五氯化磷、氯化硫黄、氯化第二锡、氯化硫酰氟、丙烯醛、四氯化钛及四氯化硅

有毒性物品

 八甲磷四异丙基焦磷酸氨基化合物及含有其成分的制剂(八甲磷OMA、八甲磷三类)

 四烷基铅(四乙基铅、四甲基铅类)及含有其成分的制剂

乙对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及含有其成分的制剂(对硫磷、硫代磷酸酯类)

  二甲基乙基半胱磷酸伯胺喹及含有其成分的制剂(二甲基硅油、甲基内吸磷类)

 二甲胂酸(乙氨基化合物1-福斯胺)-磷酸伯胺喹及含有其成分的制剂(磷胺类)

 二甲胂酸对硝基苯基硫代磷酯及含有其成分的制剂(甲基对硫磷类)

焦磷醇四乙酯及含有其成分的制剂(有机磷、焦磷酸酯类)

氟乙酰胺醋酸、氟乙酰胺醋酸盐类及含有其成分的制剂(氟乙酰胺醋酸钠、フラノトールの類)

 氟乙酰胺醋酸氨基化合物及含有其成分的制剂(氟乙酰胺类)

磷化铝及含有其分解催化剂的制剂(磷化铝类)

强酸类

发烟硫酸、三氧化硫、硫酸、发烟硝酸、硝酸、无水磷酸(五氧化磷)、氯磺酸、氟化氢酸、盐酸及沼气酸

放射性物质

危险品的船舶运输及储藏规则(1957年运输省令第30)2条第1项法规中规定的放射性物质等(1977年运输省告示第585(关于放射性物质等的船运标准的细节等相关规定的告示)4条中规定的物质(含有爆炸性的物品除外,关于同条款第1号及第2号中的规定,放射能的量要顺应所属各号表的上栏列出的分类,不超过各自所属表格的下栏(2号表格中,中栏及下栏)中列出的量的10分之1为限),按照符合同法令第89条的规定装入容器内,或进行包装,并在邮件表面写上放射性“RADIOACTIVE”的字样后邮寄的除外。

毒药剧药等

毒药、剧药、毒物及剧物(官公署、医师、牙科医师、兽医师、药剂师或毒剧物营业者提供的除外。)

病原体等

被认为含有活病原体及病原体、或带有活病原体的物品(官公署、细菌检验所、医师或兽医师提供的除外。)

其他

法令规定属移动或分发禁止的物品